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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配件行业分会规程  汽车配件行业分会组成人员  汽车配件行业分会会员单位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泰安市支会

汽车配件行业分会工作规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泰安市支会汽车配件行业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及相关生产和贸易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市性行业合作与自律组织,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泰安市支会(以下简称贸促会)的行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遵循贸促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国际惯例,开展促进本行业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为企业服务、为政府部门服务,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与要求,保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发挥行业总体优势;做好自律性行业管理工作,在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增强企业群体的凝聚力,为振兴泰安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贸促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泰安市青年路 100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民经济和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承担政府部门和贸促会的委托,协助做好对本行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对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对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和贸促会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共同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

(二)与外国同行业商协会建立联系,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开展沟通信息、互访交流、洽谈研讨与贸易合作的活动;组织参加与本行业有关的国内及国际展览,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三)交流、整合会员单位的产品、销售渠道、市场占有等各种信息资源,工贸结合,形成合力,互惠互利、利益共享,共同开发国际和国内市场。

(四)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推广创新成果,开展诊断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五)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动企业对产品质量自检自查,协助政府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组建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经济技术信息资料,组织本行业经济技术信息交流,并分析研究市场预测信息,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七)根据行业的特点,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律管理行为,抓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八)沟通信息、协调关系,促进行业组织结构合理调整。

(九)按照会员单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咨询服务、人才培养、专业培训和组织经济工作交流。

(十)承担政府部门和贸促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产品生产、经营和贸易的企业,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单位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同时为贸促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贸促会的章程及本规程;

(二)有加入本会并成为贸促会会员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本行业整体发展具有群体观念并积极参与。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贸促会审议确认,贸促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具体办理入会审批,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和贸促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和贸促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和贸促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贸促会章程及本规程的行为,经贸促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为贸促会分支组织,参加贸促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召开本会会员代表会议。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规程及规定;

(二)选举和罢免组织负责人;

(三)审议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和贸促会办事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会议负责,涉及重大事项须经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贸促会专项拨款;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会费由贸促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财务纳入贸促会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由贸促会负责,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贸促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专职人员由贸促会工作人员担任,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规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本会规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规程,须在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贸促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贸促会办事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贸促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贸促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经 2002 年 7 月 5 日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参照贸促会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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