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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会员工作

暂 行 条 例

一、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会员工作,加强对会员工作的协调管理,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和我会会员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会员工作部门负责办理会员工作各项事务,承担中国国际商会秘书处工作,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
   会员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负责吸收发展会员;协调会员工作,对会员工作进行调研,与会员建立和保持联系,协调、组织会员活动,制定并落实为会员服务工作计划,负责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议和中国国际商会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会员资格

  第三条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人士,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有关部门和机构的领导人;
   2 、知名企业的领导人;
   3 、知名专家学者。

  (二)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企业会员。企业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2 、有一定规模或在行业内有一定代表性;
   3 、经营业绩和企业信誉良好。

  (三)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社会团体和有关机构,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2 、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

  第四条 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应向会员工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应提交如下材料:
   1 、由申请人签名的入会申请书;
   2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有关组织的推荐书;
   3 、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个人履历;
   4 、有关证书和著述材料的复印件。

  (二)申请成为企业会员应提交如下材料:
   1 、入会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概况、经营范围、入会目的、对遵守中国贸促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承诺,加盖单位公章);
   2 、企业简介和章程;
   3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 、填妥的入会申请表。

  (三)申请成为团体会员应提交如下材料:
   1 、入会申请书(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入会目的、对遵守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承诺,加盖单位公章);
   2 、团体或单位的简介和章程;
   3 、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核准登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 、填妥的入会申请表。

  第五条 会员工作部门负责审核入会资格并办理入会手续。会员工作部门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在收到入会申请后 30 天内予以答复,对经批准入会的个人和单位发专函通知。被批准入会的单位须于接到入会通知书后 30 天内交纳会费,领取会员证书和有关资料。

  第六条 会员应在每年第一季度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七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须向会员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办理退会手续。

  第八条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被取消会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企业停业或破产,团体、机构被撤销、取缔或解散;
   (三)累计两年未交会费。
   被取消会员资格须向会员工作部门交回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企业会员如与其他企业进行合并或分立,原企业会员资格自行终止,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如欲取得会员资格,须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三、会员事务管理

  第十条 会员工作部门负责颁发会员证书,管理会员资料和数据库,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
   (一)会员证书
   会员证书是证明会员身份的证件,证书进行编号,原件发会员,复印件存档。

   (二)会员资料
   会员资料指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的批准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会员工作部门对上述资料进行存档和管理,并建立会员数据库,对数据进行存储、检索、使用和管理。

   (三)联络员制度
   会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会员工作部门联系。联系员的职责是:负责提供本单位的有关情况和数据;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传递我会情况与信息;代表本单位与我会资料信息,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管理和更新会员数据库中本单位的相关资料。

四、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为会员提供基本服务和个性化服务。

   (一)基本服务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向会员优先、优惠提供如下基本服务:
   1 、对外联络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出访经贸团组;参加我会举办的中外经贸洽谈会、研讨会、报告会、论坛及其他国际、国内会议;参加设在我会的有关国际组织中国分会和中外双边商务理事会。
   2 、信息服务:向会员提供《中国贸易报》、《国际市场导刊》等出版物;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和一般经贸咨询;为会员在我会网站上建立自助网站,发布会员产品或服务信息;向会员开放资料室;我会驻外代表处为会员开拓国际市场提供相关服务。
   3 、展览服务:组织会员参加我会在国(境)外组办的展览会、博览会。
   4 、法律服务:提供经贸、海事仲裁和调解服务;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代办涉外商贸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认证涉外商业单据,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承担暂准进出口货物单证册的担保业务;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业务;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顾问服务;办理国内外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理服务业务及相关业务;提供会员资格认证和国外客户资信调查服务。
   5 、培训服务:组织会员参加我会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
   6 、反映建议:对会员的经营情况进行调研,了解会员需求,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
   7 、会员活动:举办会员联谊会、专题报告会、会员沙龙等活动。
   8 、会员刊物:为会员编发《会员之窗》,向会员通报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有关活动和业务信息,发布会员有关动态和信息。

  (二)个性化服务
   针对单个会员提出的开拓国际市场的具体要求,制定一揽子服务方案,提供专项服务。主要服务内容有:帮助会员与国外有关企业和机构建立联系,收集专业市场信息,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

  第十二条 会员在接受服务时应出示会员证书,表明会员身份,以便享受优先或优惠待遇。

五、会员服务工作的协调

  第十三条 会员工作部门应了解掌握会员最新情况,及时向会内各有关业务部门通报会员信息,提供会员的名单和其他资料,以便业务部门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会员工作部门在进行调查研究、了解会员需求的基础上,针对会员具有普遍性的需求或单个企业提出的要求,商相关业务部门制定为会员服务的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应推荐其服务范围内的企业以发展为会员,制定为会员服务的优先和优惠措施条款,在每年年初将本部门的年度业务计划,在每月月初将本月活动安排和具体业务项目通报会员工作部门,以进行整理并向会员发布。

六、地方、行业贸促机构、国际商会的会员工作

  第十六条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及地方、行业贸促机构、国际商会会员实行分级管理。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会员一般应是在国内有一定规模或代表性的企业。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会员一般应是在本地区或行业有一定规模或代表性的企业。

  第十七条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指导、协调地方、行业贸促机构、国际商会的会员工作。

  第十八条 为便于协调和管理会员工作,各地方、行业贸促机构、国际商会应每年将会员名单及有关情况报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会员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2004 年 1 月中国贸促会四届二次委员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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